客户服务中心

您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把您的意见发送至我们的邮箱

010-82684401

mingdedata@163.com

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国际创新中心A座4030室

当前位置:企业新闻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为促进电子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规定,规范电子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体系的基本功能,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2、本规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电子档案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3、本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必要功能。系统建设应遵循先进、实用、安全、发展的原则。

4、适用于各级档案馆、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

5、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功能集成、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开放系统结构。

6、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应当具有可扩展性,应当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时间内满足业务需求,并能够方便地扩展功能。

7、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应当灵活定义和部署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的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结构。

8、运行安全可靠,采用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保存电子文件管理的关键业务流程记录,确保电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授权访问。

9、系统应当根据电子档案的业务要求,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10、各类符合行业标准的电子档案。

11、系统应当具有辅助管理实体档案的功能。

12、系统应当具有接收电子文件的功能,支持批量接收和离线处理,并保存移交接收记录。

13、系统应当具有检查电子文件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功能,并注明不合格。

14、系统应当具有注册合格电子文件的功能,支持计数电子文件数量,验证内容和元数据的有效性,并给出电子文件的标志。

15、系统应当具有管理档案收集的功能。